幼儿园安全活动中高空坠物该如何确定责任人?


在幼儿园安全活动中发生高空坠物,确定责任人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能明确找到导致高空坠物的行为人,比如是某个具体的人从高处扔东西或者物品是因某人的行为而坠落,那么这个行为人就是责任人,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最直接的情况,就好比有人故意从楼上扔下物品砸到了幼儿园活动的孩子,扔东西的这个人肯定要负责。 要是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举例来说,如果在幼儿园附近的居民楼发生高空坠物,无法确定是谁扔的,那么这栋楼里可能实施该行为的居民,要是不能证明自己无责,就要给予补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高空坠物是校外人员造成的,但幼儿园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比如没有设置警示标识等,幼儿园也要承担一定补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坠物情形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比如小区物业没有对高楼外墙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物品坠落伤人,物业就要负责。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部分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