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抗辩权的种类与区别分别是什么?

我在学习《民法典》的时候,看到了抗辩权这个概念。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抗辩权都有哪些种类,这些不同种类的抗辩权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我对法律不太懂,希望能有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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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辩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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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能帮助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简单来说,当别人向你提出某种要求时,你可以依据抗辩权来拒绝对方的请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民法典中抗辩权的种类与区别。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打个比方,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货物的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没有交钱,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把货物交给甲。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如果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发货,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先供货,乙后付款。在甲供货前,发现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供货。 这三种抗辩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和权利主体上。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由后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样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但由先履行一方行使。通过正确行使抗辩权,当事人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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