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对于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阶段。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接着进入受理环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然后是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最后是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