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开除员工有哪些规定?


在劳动法领域,开除员工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且严谨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以下六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合法开除员工。第一种,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例如公司在招聘时明确了岗位需要具备某项专业技能,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根本不具备该技能,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比如公司有明确规定禁止在工作时间酗酒,员工多次违反,那公司就可以依据此条开除。第三种,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像公司财务人员因疏忽导致公司资金重大损失就符合这一条。第四种,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比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还去其他单位兼职,影响本职工作,公司提出后仍不改正。第五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也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比如员工伪造学历与公司签订合同。第六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员工因犯罪被判刑,公司可以开除。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比如员工生病康复后无法胜任原来的体力劳动岗位,公司给他换岗也无法胜任。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例如员工经过多次培训后还是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比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搬迁到外地,员工不愿意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一些特殊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