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劳动关系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在探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劳动关系的认定情形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一般情况下,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例如,老张年满60周岁后开始领取养老金,他又到一家公司工作,这种情况下他和公司之间就是劳务关系。
第二种情形,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地方认为,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之后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 报酬的劳动等,那么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并没有明确规定按何种关系处理。
第三种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签订了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且双方实际按照劳务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劳务关系。例如,某单位与一位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该人员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这种情况下就认定为劳务关系。
总之,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的实际用工情况以及是否签订书面合同等多种因素。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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