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整户消亡土地收回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家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现在家里人都不在了,成了整户消亡的情况。村里说要把土地收回去,我不太清楚他们这么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一下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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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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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户消亡后土地收回是一个涉及农村土地管理和承包权益的重要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依据和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白农村土地承包分为两种方式,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成员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而其他方式的承包则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对于家庭承包方式下的土地,如果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虽然这里说的是迁入设区市转非农业户口,但当整户消亡时,从本质上来说,该户已经不存在继续承包经营的主体,所以村集体通常也会收回土地。因为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享有的权益,以户为单位承包,户不存在了,承包关系也就自然终止。 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即使承包户整户消亡,只要承包合同未到期,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不过当承包期届满后,发包方就可以收回土地。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也为村集体收回整户消亡后的土地提供了基本的权属依据,因为土地本身就是集体所有,当承包户不再存在时,集体有权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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