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回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家有块土地,最近听说可能会被收回,但是不太清楚土地收回方面的规定。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土地会被收回,收回的程序是怎样的,以及我们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希望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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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回是指国家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将原本由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收归国有或做其他处置的行为。下面我们从不同情况来介绍土地收回的法律规定。 首先,对于国有土地收回。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同时,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其次,关于集体土地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土地收回程序方面,一般都需要经过法定的审批流程。例如国有土地收回需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收回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而且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收回,对于因公共利益等合理原因收回土地导致土地使用者权益受损的,都要给予适当补偿,以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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