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之间土地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有两家子公司,现在想把其中一家的土地划转到另一家名下,不知道这种子公司之间的土地划转在税务方面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太了解相关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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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子公司之间土地划转是否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简单来说,就是当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增加了,就需要对这部分增加的价值交税。 对于子公司之间的土地划转,要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依据相关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这里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如果子公司之间的土地划转是无偿的,也就是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来看,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这种划转被认定为具有商业实质,例如是为了规避税收等不合理目的,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新评估是否属于有偿转让,进而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土地划转是有偿的,即划出方取得了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就符合销售不动产的定义,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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