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是否扣除交付面积?
我有一块土地,部分面积已经交付给别人使用了。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我不太确定这部分交付出去的面积要不要从计税面积里扣除。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土地使用税到底会不会扣除交付面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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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简单来说,就是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征收的一种税。在实际计算土地使用税时,是否扣除交付面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这里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通常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如果土地的部分面积已经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且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利和义务也发生了转移,那么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这部分交付面积是有可能从纳税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中扣除的。比如,交付出去的土地对方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或者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发生了变更等。 然而,如果虽然交付了土地,但相关的土地使用手续未完成变更,或者在法律上纳税人仍然对这部分土地承担主要的使用和管理责任,那么这部分交付面积可能不会被扣除。总之,具体能否扣除交付面积,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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