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以下为您介绍其核心要点。首先是关于破产申请和受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其次是管理人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要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职责。这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再者是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还有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对此有相关规定。最后是重整与和解以及破产清算。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若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按法定顺序进行清偿。这些内容在《企业破产法》第八章、第九章和第十章都有详细规定。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涵盖了企业从破产申请到最终清算等一系列流程和规则,为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