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关于名誉权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在网上和人起了争执,对方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诋毁我名誉,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于名誉权这块有啥最新规定,看看能不能维护自己权益,想知道法律是怎么界定和保护名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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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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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它代表着人们在社会中所获得的客观评价以及应受到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对名誉权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里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比如当众辱骂、羞辱他人等;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像在网络上编造不实信息诋毁他人。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判断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标准。依据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这意味着在正常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中,如果没有出现上述这些情况,即便对他人名誉产生一定影响,也不用承担责任。 再者,关于受害人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了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等。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 此外,民法典还加强了对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保护。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名誉权更容易受到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当受害人发现网络上存在侵害自己名誉权的内容时,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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