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哪些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规定有哪些?


工伤认定申请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在某些情况下,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从申请主体和时间方面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出了这个规定的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会不予受理申请。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有在30天内申请,职工自己也没在1年内申请,就可能面临申请不被受理的情况。 其次,从申请材料方面来说,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经告知后仍不补充完整的,申请可能不予受理。例如,只提交了申请表,却没有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就无法完成申请流程。 另外,从受理范围来看,不属于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将不予受理。每个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其特定的管辖范围,如果申请的地区不对,就不符合受理条件。还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通常也不予受理。这是因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最后,如果已经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作出生效裁判,再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工伤认定的,也不会被受理。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重复申请。 总之,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一定要注意时间、材料、管辖范围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申请符合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