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指的是在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主体的侵权案件中,确定应该使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解决纠纷。简单来说,就是当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发生地等因素与多个国家或地区相关时,要明确用哪一套法律规则来判断是非和处理赔偿等问题。 在我国,对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首先,通常情况下优先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比如,一个中国公民在外国旅游时被当地的一家企业侵权,那么一般就会适用该外国的法律来处理这个侵权纠纷。这是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与该侵权事件联系最为紧密,当地的法律能够更好地反映该地区的社会公共利益、道德观念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 其次,如果侵权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那么就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举个例子,两个中国公民长期在英国生活,他们之间发生了侵权纠纷,虽然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英国,但由于他们有共同的经常居所地(英国),所以就会适用英国的法律。这是考虑到当事人在共同经常居所地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和社会关系,适用该地法律更符合他们的预期和实际情况。 最后,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协议选择了适用的法律,那么就按照他们的协议来确定适用的法律。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了当事人对于法律适用的自主选择权。例如,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侵权纠纷发生后,经过协商一致决定适用中国法律来解决纠纷,那么就可以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处理。 此外,对于产品责任的涉外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被侵权人一定的法律适用选择权。 对于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涉外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因为网络侵权具有传播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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