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虚假宣传是如何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在保护消费者因商家虚假宣传而受损的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理解,虚假宣传指的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购买决策。 该条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价款或费用,还能获得价款或费用三倍的赔偿,若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可按五百元要求赔偿。比如,您购买了一款宣称有特殊功效的保健品,花费200元,结果发现该功效是虚假宣传,此时您可以要求商家退还200元货款,并额外赔偿600元(200元的三倍)。 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是针对更严重情况的规定,若因商家明知商品缺陷却虚假宣传并导致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消费者可获得更有力的赔偿保障。 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时,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商品宣传资料、购买凭证、商品实物等,通过与商家协商、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为消费者在面对商家虚假宣传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维权途径,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