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哪条是关于事情不存在的规定?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的时候,遇到有人拿不存在的事情来说事。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事情不存在的情况有没有相关规定,具体是在哪一条,这样我就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了,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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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事情不存在”并不是一个具有明确指向性的概念,不同情境下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定。 从证据法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如果一方主张某件事情存在,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要是拿不出证据,那法院就不会认可这件事情是真实存在的。比如在合同纠纷里,一方说对方没按合同约定交货,就得拿出合同、交货记录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拿不出证据,其主张的“对方没交货”这件事就很可能不被法院认定。 在刑法中,如果指控某人犯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表明,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就不能认定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行政法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也需要有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行政机关拿不出证据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存在,该行政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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