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案件调查有哪些法律条文?
我遇到了一个涉及案件调查的事情,现在调查好像要终止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关于终止案件调查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看看这次调查终止是否符合规定,所以来问问具体有哪些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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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规定终止调查的情形。 对于刑事案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刑事案件的调查就可以终止。这里的犯罪事实,就是指犯罪行为实实在在发生了。追诉时效期限,简单说就是法律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追究了。特赦令则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命令。 而在行政案件方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这里的违法事实,就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追究时效就是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的有效时间,过了这个时间就不再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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