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有哪些情形?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意味着虽然有一些行为存在,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严重程度还达不到犯罪的标准。例如,两个人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了轻微的肢体冲突,造成的伤害非常小,这种情况可能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一旦被特赦,相关案件就应当撤销。第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公安机关就应当撤销案件。常见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由于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其刑事责任就无法追究,所以应当撤销案件。第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撤销案件。比如,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发现真正的犯罪人另有其人,那么对于原来被错误怀疑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就应当撤销。 总之,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形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