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离婚损害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破坏了家庭的稳定。比如,在已经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和偶尔的出轨行为有所区别,强调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也会对其精神产生极大的创伤。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长期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遗弃则是指对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是为了涵盖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无过错方所遭受的精神或物质损失的程度、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一般来说,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比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婚姻破裂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的补偿,这部分赔偿的数额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