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海难救助,通俗来讲,就是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海难救助涉及的法律规定众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海难救助成立是有条件的。其一,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这就明确了救助行为的发生地点范围,比如在一些内陆封闭的湖泊里发生的救助就不属于海难救助范畴。其二,救助对象是法律所认可的。一般包括船舶和其他财产,这里的船舶通常指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财产则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比如海上漂浮的货物等。其三,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之中。这种危险要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虚构的。其四,救助人必须是没有救助义务的人。如果是基于合同约定、法定义务等有救助职责的人进行的救助,就不能按照海难救助来要求报酬等。例如,船员对本船的救助,这是他们基于雇佣合同的义务,通常不能主张海难救助报酬。 关于海难救助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救助要有效果才能获得报酬。报酬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像救助的效果、被救助财产的价值、救助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遭受的损失等。并且,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在救助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都有相应的义务。救助方的义务包括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等。被救助方的义务则有在救助作业过程中,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在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等。 此外,如果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总之,海难救助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领域,涉及众多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问题,无论是救助方还是被救助方,都需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