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是怎样的?


成年精神病人由于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缺乏独立生活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所以需要监护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进行民事活动,这其中就涉及到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首先来看看法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当成年精神病人出现需要监护的情况时,首先考虑其配偶作为监护人,若配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再依次由父母、子女等担任。这种法定监护顺序的规定,是为了明确在不同情况下由谁来承担监护责任,保障监护关系的稳定性和明确性。 而指定监护人是在法定监护人存在争议等情况下产生的。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较为严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选出最适合、最能保障成年精神病人权益的监护人。 在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包括经济状况、身体条件、教育程度等,能否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医疗保障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代理。还要考虑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紧密程度,一般来说,与被监护人生活联系更密切的人更了解其需求和特点,能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也很重要,虽然成年精神病人可能不能完全清晰表达自己的想法,但在其能够表达的范围内,应当予以考虑。 总之,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制度都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法定监护人有明确的顺序规定,而指定监护人则是在法定监护出现争议等特殊情况下的补充和保障机制,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