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处理合同事务时,遇到了关于结算和清理的问题。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这些条款具体是怎么说的,比如结算和清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还有效吗,它们的范围和执行方式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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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合同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概念。结算条款是指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款项进行核算、支付等操作的约定。简单来说,就是明确在合同履行中,钱该怎么算、怎么付。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规定了货物的单价、数量以及总价的计算方式,还有付款的时间和方式等,这些都属于结算条款。清理条款则是关于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双方之间遗留事务的约定。例如,合同结束后,对于剩余货物的处理、知识产权的归属等问题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合同因为各种原因终止了,像履行完毕、被解除等情况,结算和清理条款依然是有效的。双方还是要按照这些条款来处理后续的结算和清理事务。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能够妥善地处理好经济往来和遗留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结算和清理条款的具体执行要依据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得很明确,双方就应该严格按照约定来执行。要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争议,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应该重视结算和清理条款的制定,尽量明确、详细地约定相关内容,这样可以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保障合同顺利履行和终止后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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