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工程合同终止后该如何结算?

我在做工程相关的工作,最近遇到个棘手问题。我们的工程合同提前终止了,可对于后续怎么结算完全没头绪。不知道是按原来合同约定来,还是有别的计算方法。想弄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工程合同终止到底要怎么进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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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工程合同终止后的结算方式如下: 首先,如果施工任务圆满竣工且已通过验收标准,承包商能够依据原先签订的合约条款,确定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或者进行实际结算。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差价部分,通常不再给予支付。这是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对于验收合格后的结算方式已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执行能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所以依据合同约定结算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次,要是施工任务虽已完工,但未能达到验收标准,不过经过修复后再次验收合格,这种情况下应依照上述完工且验收合格的方法进行结算。这是因为修复后合格意味着工程最终达到了合同要求的基本标准,所以结算方式等同。 然后,如果经过修复仍无法满足验收要求,那么这部分款项将不会被支付。因为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没有达到合同所期望的成果,承包商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合格交付义务,所以不应获得相应款项。 最后,当施工任务尚未全部完成时,若合同提前终止,承包商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针对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将根据其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参照上述方法进行结算。 另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规定对于工程合同无效但涉及验收情况不同时的结算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关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折价补偿:是在合同无效等情形下,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按照一定方式进行价值折算并给予补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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