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逮捕期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案子,嫌疑人被逮捕了,但现在好像要延长逮捕期限。我不太明白为啥能延长,想知道延长逮捕期限在法律上是依据什么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能不能给我详细说说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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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逮捕期限,指的是在原本规定的逮捕期限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对逮捕期限进行延长。这一举措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去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就是说,如果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正常的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不够用,那么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就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同时,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这种情况是针对那些极其特殊、重大复杂的案件,普通案件一般不会涉及到这种延期方式。 另外,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案件,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就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而且,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面按照规定延长的期限用完了还不能侦查终结,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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