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下面来详细介绍提存的法律特征。 首先,提存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提存涉及三方主体,即提存人(一般为债务人)、提存受领人(通常为债权人)和提存机关。提存人是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机关申请提存的人;提存受领人是有权领取提存物的人;提存机关则是国家设立的接收并保管提存物的专门机构,比如公证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就明确了在这些特定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作为提存人进行提存。 其次,提存的标的物具有限定性。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依合同的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并且该标的物适合提存。一般来说,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等都可以提存。但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例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就不适合直接提存,而应该通过变卖后提存价款。 再者,提存具有消灭债务的效力。当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在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自提存之日起,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债权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后,提存具有公示性和法定性。提存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要由提存人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提存机关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提存并进行登记备案。这使得提存行为具有了一定的公示性,能够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