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有哪些法律条款?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纠纷时,遇到了管辖方面的问题,听说有指定管辖这种规定,但不太清楚具体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关于指定管辖都有哪些法律条款做了规定,这些条款对我这个纠纷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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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它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目的是解决管辖不明、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等问题。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比如发生了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法院无法办公;法律上的原因如法院的全体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等。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比如两个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对同一案件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或者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发生了争议,就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则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公正审判。 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这一规定为行政诉讼中的管辖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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