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管辖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最近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我不太清楚应诉管辖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在法律上,应诉管辖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情况下适用,适用后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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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管辖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通俗来讲,它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被告没有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且进行了应诉答辩,那就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文是应诉管辖的法律依据。 对于“未提出管辖异议”,这意味着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向法院主张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应诉答辩”则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进行回应和反驳。例如,被告提交答辩状,或者在开庭时进行口头答辩等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应诉答辩。 不过,应诉管辖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额等因素,来确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分工。专属管辖则是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果案件涉及到这些专属管辖的情形,即使被告应诉答辩,受诉法院也不能因为应诉管辖而获得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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