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我之前做了一个鉴定,但是对结果不太满意,感觉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呢?是鉴定程序不合法就能申请,还是有其他更具体的要求?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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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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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指的是在司法或行政程序里,对已经进行过鉴定的事项再次开展鉴定工作。当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或者出现了一些特定情况时,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是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这就好比看病找了个没有行医资格的人,鉴定也得是有专业资质的人来做才行。要是鉴定人没有对应的专业资格,那得出的鉴定结果很可能不准确,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二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是有一套严格程序的,就像做菜得按步骤来,如果不按程序走,比如该回避的没回避,得出的结果就可能不公正,这时就有理由申请重新鉴定。三是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需要有可靠的依据,如果依据不充分,就像盖房子地基不牢,这样的鉴定结果可信度就不高,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四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前面三种情况之外,其他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 不过,如果存在缺陷的鉴定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人民法院就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所以说,重新鉴定不是随便就能申请的,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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