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我之前做了鉴定,对结果不太认可,想让公安机关重新鉴定,但又不知道符不符合条件。我就想了解下,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同意重新鉴定呢?这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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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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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当原鉴定存在某些问题时,依照法定程序再次进行鉴定的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这意味着,如果原鉴定在程序上不合法,比如没有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或者鉴定机构、鉴定人本身没有相应的资质,不具备开展鉴定工作的条件;又或者鉴定人故意给出虚假的鉴定结果,违背了回避原则;再或者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明显不充分,以及检材存在虚假或者被损坏的情况,这些都可以成为重新鉴定的理由。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也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这表明,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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