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财产保全、支付令相关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财产保全和支付令都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相关法律常识。 首先,我们来了解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接下来,说说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催促其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总之,财产保全和支付令在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纠纷解决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这两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