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在探讨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什么是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失败,指的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成功登记注册,没有取得法人资格。 当公司设立失败时,通常涉及到两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承担,二是对认股人的本息返还责任。 对于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各个设立人对于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在筹备公司过程中租赁办公场地所欠的租金、购买办公用品的费用等,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设立人偿还全部债务,设立人偿还后有权向其他设立人追偿。 在对认股人的本息返还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发起人要将认股人缴纳的股款返还给认股人,并且还要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各个发起人之间同样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责任的分配,一般按照各个设立人之间的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通常按照出资比例来分担责任。但这种内部的责任分配不影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设立人甲、乙、丙约定按照3:3:4的比例承担设立失败的责任,但对于外部债权人来说,债权人可以要求甲承担全部债务,甲承担后可以按照约定向乙、丙追偿相应的份额。 总之,公司设立失败后,设立人需要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费用以及认股人的本息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在对外关系上是连带责任,在内部可以按照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