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出庭必须提交原件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参与一场诉讼,听说绿色出庭要提交原件。不太清楚这方面具体要求,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绿色出庭必须提交原件是怎么规定的,具体依据的法条有哪些,提交原件的范围和特殊情况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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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里,‘绿色出庭’并不是一个通用的法律术语,不过在诉讼中,提交证据原件是很重要的要求。证据原件是指最初形成的、具有原始效力的文件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规定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时,书证和物证都要提供原件。因为原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这里明确了提供复制件的前提是保存原件有困难或者提供原件确实做不到,并且复制件要经过法院核对无异。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复制件不予认可,而提交方又不能提供原件进行核对,那么复制件的证明力就会受到很大影响,法院可能不会采信该复制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也从侧面强调了提交原件的重要性。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手中,或者原件已经灭失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情况的存在,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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