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方的责任是什么?


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方的责任主要涵盖多个方面。 首先是工程质量责任。承包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承包方要承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责任。若因此造成逾期交付,承包方还需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承包方建设的房屋出现墙体裂缝、漏水等质量问题,就需要负责修复,若影响了交付时间,还需对发包方进行赔偿。 其次是工期责任。承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若未能按时完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包方要向发包方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方因工期延误而遭受的损失,如发包方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场地租赁费用、错过最佳销售时机等。比如合同约定工程应在1年内完成,但承包方用了1年半才完工,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发包方这半年的损失。 再者是安全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承包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例如,因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人受伤,承包方需要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费等赔偿责任。 另外,还有资料交付责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有义务按照规定向发包方交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如施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如果承包方未交付或交付资料不完整,可能影响工程的验收和交付使用,承包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是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承包方要在保修期限内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维修。比如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两年内,电气管线出现问题,承包方要免费进行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