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物时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详细分析。首先,明确一下保证责任的类型。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接着,来看抵押物与担保责任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简单来说,如果抵押物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那么债权人通常要先处理抵押物来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找担保人;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选择找担保人或者处理抵押物来实现债权。此外,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这意味着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自己垫付的款项。总之,有抵押物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要根据保证责任的类型、抵押物的提供者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