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哪些限制呢?

我买了一份财产保险,最近发生了保险事故,是第三方的责任。保险公司赔偿我之后说要行使代位求偿权。我想了解下,这个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呀,在法律上它具体有哪些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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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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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保险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之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取得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不过,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首先,从适用范围上看,它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其次,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能在自己已经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范围内,向第三方进行追偿。例如,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 10 万元,那么它最多只能向第三方追偿 10 万元。《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再者,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方的赔偿请求权,那么会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产生影响。若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若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这在《保险法》第六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另外,对于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保险人一般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如果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总之,保险代位求偿权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规定旨在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保险制度的公平、合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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