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土地征收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制约土地征收的因素有多个方面。 首先是公共利益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一般包括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等。只有符合这些公共利益情形,才能进行土地征收,这是从征收目的上对土地征收进行的制约。 其次是土地利用规划因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管理法》要求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这意味着土地征收不能随意进行,必须在规划确定的用途和范围内实施。比如,如果某块土地规划为农用地,在未经过合法的规划调整程序前,不能随意征收用于商业开发等其他用途,这从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上对土地征收进行了限制。 再者是补偿安置因素。《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如果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土地征收就可能受到制约。被征地农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对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制定。 最后是程序因素。土地征收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从土地征收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到申请土地征收审批、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等一系列程序。每一个程序都是对土地征收的制约,如果程序违法,比如未进行公告就进行征收,被征地农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撤销违法的征收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