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企业裁员是怎么回事?


在劳动法律领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企业裁员”是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这两种情形。简单来说,就是出现了一些企业无法控制的、外部的重大变化,导致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没办法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比如企业因为政府规划要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员工没办法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这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当企业遇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就可能涉及到“企业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要进行裁员,也必须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对于被裁的员工,企业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企业裁员的一个合法理由,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没有依法裁员,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