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含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之前在银行取款时,银行系统出问题多给了我一笔钱。我不太清楚这是不是不当得利,也不了解不当得利具体是什么意思,它的构成要件又有哪些,所以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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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一个在民法领域经常会涉及到的概念。简单来说,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从含义的角度来讲,这种利益的获得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老板因为疏忽多找了你钱,你拿到这笔额外的钱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这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接下来我们看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基于此规定,不当得利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首先,一方获得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比如捡到一笔现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像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比如你在餐厅吃饭,服务员误把别人的单算到你头上,你少付了钱,这就是财产的消极增加。 其次,他方受到损失。损失既可以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可以是应得利益的丧失。比如商家多给了你商品,他的库存减少了,这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如果商家因为给错商品导致原本可以卖给其他顾客的机会丧失了,这就是应得利益的丧失。 再者,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方获得利益是建立在他方受到损失的基础上的。就像前面提到的银行多给你钱,银行的资金减少了,你获得了额外的资金,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合法根据包括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等。如果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那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你按照合同约定从对方那里获得报酬,这就是有合法根据的。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构成要件。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况,要依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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