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基本涵义是什么?


行政行为公定力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行政行为公定力指的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是否合法,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在没有被有权机关经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告无效之前,任何人都必须尊重和遵守它。 从实际表现来看,行政行为公定力意味着行政行为具有一种先定的效力。比如,当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纳税通知时,企业不能因为自己认为这个纳税通知不合理就拒绝执行。在这个纳税通知被法定程序改变之前,企业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先缴纳税款。这就是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体现,它使得行政行为在作出后能够迅速得到执行,保障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秩序。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行政行为公定力要求我们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时,首先要给予尊重和遵守。即使我们认为行政行为可能存在问题,也不能自行否定它的效力,而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例如,如果我们认为交通管理部门的罚款决定不合理,不能直接拒绝缴纳罚款,而是要先缴纳罚款,然后再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争取撤销或变更这个罚款决定。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行为公定力一方面赋予了其行为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保证了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要受到公定力的约束,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改变自己的行为。如果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行政机关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纠正。 从法律依据来看,我国虽然没有在具体法律条文中明确提及“行政行为公定力”这一概念,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些规定都表明了行政行为在被依法改变之前具有先定的效力,也就是公定力的体现。总之,行政行为公定力是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的重要原则,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普通公民都应该正确认识和理解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