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追诉时效期限是什么意思?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这个词,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这个时效期限对案件有什么影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这个时效期限吗?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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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再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诉了。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逐渐灭失,证人的记忆也可能变得模糊,这会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犯罪人在经过较长时间后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已经有了一定的改过自新,再对其进行追诉的必要性也降低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也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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