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我准备和对象结婚,听说婚姻法里有规定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我和对象都做了婚前检查,但心里还是有点忐忑,就怕我们有其中的疾病不能结婚。想了解下到底有哪些疾病属于这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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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已废止)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不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列举“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强调了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以及隐瞒疾病时另一方的撤销权。 从医学角度和以往实践来看,常见的曾被认为可能影响结婚的重大疾病有以下几类。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例如某些类型的血友病,患者身体缺乏凝血因子,轻微创伤就可能导致严重出血,且会遗传给后代。二是指定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要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些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可能会传染给配偶,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影响胎儿健康。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这类患者在发病期间往往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履行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 如今,民法典的规定更注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选择权。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发现后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婚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婚前进行全面的体检和坦诚的沟通,对于双方建立健康、稳定的婚姻关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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