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应由哪个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争议,不知道该找哪个卫生行政部门来进行行政处理。不清楚是找医院所在地的,还是其他地方的。我想了解一下,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到底该由哪个卫生行政部门来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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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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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涉及到明确具体负责的卫生行政部门,这对于妥善解决争议十分关键。下面我们就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详细探讨该问题。 首先,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这是一般情况下的规定,也就是说,通常当事人要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医疗事务管理中,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情况较为熟悉,具备相应的管理和处理能力。让其负责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有利于快速、准确地开展调查等工作。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那么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这是因为直辖市的行政管理体制与一般地区有所不同,区、县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着相应的职责。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处理情况。如果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这是因为这类医疗事故相对严重,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能力、资源等方面更为充足,能够更好地保障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总的来说,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一般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直辖市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当事人在遇到医疗事故争议时,要依据具体情况准确找到负责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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