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工伤和老工伤如何认定?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不太清楚自己这算新工伤还是老工伤,也不知道该怎么认定。想了解一下新工伤和老工伤认定的具体标准、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认定机构是哪个?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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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和老工伤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流程。 首先,在时间划分上,通常2005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老工伤,之后发生的属于新工伤 。 对于认定机构,一般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进行工伤认定。 认定流程方面:如果所在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要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老工伤方面,其待遇一般由原单位(托管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而新工伤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各项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相关概念: 老工伤:通常指在特定时间(2005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 新工伤:在特定时间(2005年6月30日)后发生的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等工伤保险相关管理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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