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中谁是负责举证方?

我最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纠纷,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是患者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医院有问题,还是医院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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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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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纠纷里,举证责任的归属是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先来讲讲举证责任的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那这一方可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并导致自己受到损害,患者一方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损害结果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也就是说,患者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医院的治疗有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导致了自己受到伤害。 不过,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发生特殊的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无法证明,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医疗事故中,通常是患者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但在一些法定情形下,举证责任会转移到医疗机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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