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务事务时,涉及到财产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操作流程、适用场景、法律后果这些方面,想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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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的方式,但它们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财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设立的条件不同。财产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必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有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权人才可能享有留置权。 再者,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在财产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行为,这种占有是一种约定的占有。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合同关系,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最后,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财产质押和留置都有相关规定。其中,第四百二十五条至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相关内容;第四百四十七条至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的相关内容。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两种担保方式的设立、行使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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