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定责范围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的定责范围是判断医院或医护人员是否需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里面包含了几个关键要素。一是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就是我们平常去看病的医院、诊所等,医务人员则是在这些机构里从事医疗工作的医生、护士等人员。二是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也就是在诊断、治疗、护理等与医疗相关的过程里。三是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常规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常规是为了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而制定的,医护人员都应该遵守。比如,医生在手术前没有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或者护士拿错了药,这些都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是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和故意是不同的概念,过失是指医护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不是故意去伤害患者。比如,医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患者的某项指标异常,导致治疗方案不当,这就是过失。最后,必须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如果只是存在违规行为,但没有对患者的身体造成实际的伤害,那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实践中,常见的医疗事故定责情况包括手术失误,如手术部位错误、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等;用药错误,像用错药、用过量的药等;输血事故,如输错血型等;以及护理不当,如导致患者摔倒、感染等。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几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比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等。这些情况虽然患者也受到了损害,但医院和医护人员不需要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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