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财产权中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


在探讨侵害财产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首先要明确财产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像我们日常拥有的房屋、车辆、各类物品等都涉及财产权。而精神损害赔偿,简单来讲,就是当人的精神受到伤害时,通过金钱等方式给予的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就意味着,在一般的财产权侵害情形下,单纯的财产损失通常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侵害的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并且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时给被侵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此时被侵权人就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所说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通常是指那些与特定的人格、情感、身份等因素紧密相连的物品,比如祖传的遗物、唯一的结婚照片、刻有重要回忆的纪念品等。这些物品不仅仅具有经济价值,更承载着权利人的特殊情感和精神寄托。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侵害财产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要确定该财产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然后,要看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最后,要考量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法院才可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对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来说,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要证明该财产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证明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以及证明自己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比如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家族传承证明、照片的拍摄背景说明、证人证言等来证明财产的特殊意义;通过监控录像、现场证人等证明侵权人的过错;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明精神损害的存在和程度。 侵害财产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的。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权利人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事实,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