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买卖是否以抵押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


在探讨按揭房买卖是否以抵押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按揭房是指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房产。抵押权人通常是提供贷款的银行,在购房者未还清贷款之前,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按揭房买卖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转让抵押财产(按揭房)。即使没有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抵押人可以随意处置房屋而不考虑抵押权人的权益。 抵押人在转让房屋时,有义务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这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知情权,让抵押权人能够及时了解抵押财产的动态。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比如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那么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提存。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张三有一套按揭房,他想将其卖给李四。张三和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会因为没有经过银行(抵押权人)的同意而无效。但是,张三需要及时通知银行。如果银行认为这笔交易可能损害其抵押权,比如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银行就可以要求张三用卖房款提前还清贷款或者将卖房款进行提存。 综上所述,按揭房买卖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但抵押人在转让时要履行通知义务,同时要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既维护了市场交易的自由和效率,也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