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方机动车无交强险该如何处理?


在多个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其中一方机动车无交强险的情况下,处理方式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交强险的概念。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分散风险,使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在多个机动车发生事故,有一方无交强险时,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方的投保义务人(通常就是车主)要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那么在这些限额内,无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要自己掏钱赔偿受害人。 如果多个机动车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无交强险一方承担完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后,超出部分再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来分担。比如,经过交警认定,事故中三方都有责任,比例分别为30%、30%、40%。无交强险一方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剩下的损失就按照这个比例来由三方分别承担。 综上所述,多个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一方无交强险时,无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再按各方责任比例分担。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受害人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也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