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吗


起诉离婚不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 在法律上,离婚诉讼案件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也就是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就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要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是军人,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概念: 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