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怎样的?


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制作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文书。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其性质。 首先,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通过收集证据、分析事故成因等方式,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这就是对事故相关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一种确认。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体现了交警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确认的过程。 其次,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证据性质。它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非最终的定案依据。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会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结论,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划分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这说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起到证据的作用,其证明力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 最后,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表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时,只能通过申请复核的方式来救济,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综上所述,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行政确认和证据的性质,并且在救济途径上有其特殊性。





